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提出多种抗辩:
1.实体法上的抗辩:
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抗辩:若次债务人能证明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可阻却代位权行使。
债务履行抗辩:如已向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有相关证据证明,则可对抗债权人代位权。
2.程序法上的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次债务人以此抗辩,法院可能支持。
专属债务抗辩:如果该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次债务人可主张不能代位行使。
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如抵销权等。
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应对次债务人抗辩的方法
在代位权诉讼里,债权人应对次债务人抗辩可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审查抗辩依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若次债务人以债权债务不存在抗辩,债权人可收集相关合同、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关注抗辩的时效性。若次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要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若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可提供相应证据反驳。
再者,针对次债务人的抵销抗辩,债权人需核实抵销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互负债务种类、品质是否相同,抵销通知是否依法到达等,不符合条件的抵销抗辩不应被支持。
最后,在庭审中,债权人应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结合证据反驳次债务人抗辩,必要时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进行鉴定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抗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若次债务人能证明债务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或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等,可据此抗辩。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次债务人可举证不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抗辩。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次债务人能证明其已向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的,可对抗债权人的代位请求。
当探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能提出哪些抗辩时,除了正文中提及的常见抗辩情形,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拓展情况。比如,次债务人可以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提出抗辩。若该债权债务本身存在不合法因素,那么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可能就不成立。此外,次债务人还能对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果已过诉讼时效,次债务人有权以此拒绝履行债务。倘若你对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抗辩的具体运用、证据收集等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