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作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必须具备的四大基本要素之一,债权人所享有的债务债权需要同时满足合法性、确定性以及时限性的要求。
换言之,该债权在法律上应被认可,其具体金额应当清晰明确,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其次,债务人必须表现出对于其到期债权的消极处理态度,即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所拥有的具有金钱支付性质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这种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任何实质性的阻碍,那么代位权便无法得以确立。
最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是专属于他个人的权益。
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特定身份属性的权益等都是不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情况。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怎样界定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意味着,首先,债权人只能在自己享有的到期债权额度内行使代位权。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万元到期债权,那么其代位权行使范围最高就是10万元。其次,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范围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总之,代位权行使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合理范围内。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如何界定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首先,该权利行使范围严格限定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数额。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那么其代位权行使所获利益通常也以10万元为上限。其次,超出部分一般不能通过代位权主张。不过,如果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等,由债务人负担。这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避免其债权因债务人消极行为受损,同时也防止债权人过度干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各方利益平衡。
在探讨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时,我们了解到基本的构成要件。而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究竟该如何精准界定,这涉及到债权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主张权利。另外,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是直接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这其中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倘若你对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具体应用、行使范围或履行对象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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