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不包括几种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具体的行为特征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
一是无视法律规定而随意对他人进行身体上的攻击;
二是为了发泄情绪或出于其他不当目的而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以及侮辱性的言语恐吓;
三是未经许可就强行占有或破坏他人财产;
四是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并引发骚动。
然而,这并不包括那些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排除了在合法场合下的正常交流与互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是不是在刑事和解范围内
寻衅滋事罪并未被列入刑事和解的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属于第六章所规范的罪行类别,因此并不适用于此种和解模式。
在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以警方彻底调查并确立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
因此,侦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便是侦破案件、查明事实真相以及收集相关证据。
至于判断加害者是否构成犯罪,这并非是侦查机关的基本职能所在,同时,法律亦未授予侦查机关进行调解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冒犯性的滋事罪,通常是指那些在公众场合无缘无故地制造麻烦、引起骚动乃至打伤他人、挑拨是非、恣意妄为、作出暴力行为、毁损公物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等不当行为。我们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方法来对这种罪行做出准确的判定:首先,运用要素分析法,即细致地评判这些行为是否严格满足该罪行的所有构成要件;其次,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例如听取目击者的证词、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最后,根据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看它们是否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事例,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随意殴打他人、为发泄情绪等目的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此罪不涵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合法场合的正常交流。行为需违反法律,具有攻击性、骚扰性或破坏性,且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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