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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时能否传递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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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2089人看过
导读:律师会见时禁止转交信件给嫌疑犯,因风险高且看守所明令禁止。违规者将暂停面谈,律师或受纪律处分。但辩护律师有权与嫌疑人通信,经法院、检察院批准后,其他辩护人也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时能否传递书信

一、律师会见时能否传递书信

在律师会见过程中,是否能够传递书信?

在律师进行会见活动期间,是不允许将信件转交至嫌疑犯手中的。这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存在着较高的潜在风险性,而各个看守所均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若发现有律师携带家属来信参与会见,他们将会被迫暂停面谈,并且该名律师亦可能面临到来自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

然而,辩护律师确实拥有权利对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传唤和通信交流。在经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严格批准之后,其他的辩护人也可以与关押中的嫌疑人人、被告人们进行会见和通信交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提到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可否在场

在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律师担任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身份。

为了更加深入地理解案件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状况,律师有权进行面对面的会见。

在此过程中,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侦查机关不得对此次会见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监控或者干涉,亦不可安排工作人员在场全程陪同。

当律师代表其客户申请安排与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之时,看守所必须严格审查律师是否具备有效许可的执业证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出具了正式的介绍信,以及是否持有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经过人民法院正式指派的辩护通知书。

在实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人的过程中,应当保证会见现场有两位律师同时在场,以此来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和保障会见的安全性;

其中,至少要有一位为专职执业律师,其余的随行人员如果并非执业律师的话,则应该与会见律师来自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并且手握由律师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三、律师会见时间多长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的时间,通常须根据各类事例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法监管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普遍而言,每一次的律师会见活动的持续时间都不宜过长,目的在于确保会见过程的高效性及监管的有序进行。尤其是在调查侦询阶段中,律师每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出一个小时;在事例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虽然时间上相对较为宽松,但是仍然需要遵守看守所的管理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实际的会见时长还将受到看守所的工作安排、事例的复杂程度、监管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事例的性质严重且复杂,经过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度地延长会见时间。总的来说,尽管律师会见的时间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律师会见时禁止转交信件给嫌疑犯,因风险高且看守所明令禁止。违规者将暂停面谈,律师或受纪律处分。但辩护律师有权与嫌疑人通信,经法院、检察院批准后,其他辩护人也可会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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