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合同诈骗罪中,所谓的财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这其中既包含了被骗取的财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涵盖了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之后,受害人原本可能获取到的各种利益。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实际支付的价款;
其次是尚未交付的货物所具备的价值;
再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收益部分;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为了履行合同而必须付出的各项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诈骗罪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通常具备如下五个客观方面的特征:首先,通过捏造或者假冒实际无实体的单位,或者使用他人的名义与他方签订合同;
其次,采用诸如伪造、变更、失效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等手段为自己的业务进行担保;
第三,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欺骗性的方式诱导对方企业或个人继续签署并执行合同,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再次,在收取了对反企业或个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资产后,故意逃避或者消失不见,导致对方无法追回其财产;
最后,如果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采用了除上述几种之外的任何一种方式来骗取或获取对方的经济利益,那么也可以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基于犯罪行为涉及的载金以及案件的相关情节进行考量。
犯罪人若怀揣非法占有的意图,在签署并践行合同的过程之中,以欺诈的手法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如果犯罪情节更为严重,例如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性质的情节,则执法者将依法判处被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而当犯罪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极其庞大的地步,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时,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接受没收财产的制裁。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涉案金额超过两万元人民币;而“数额巨大”则通常是指涉案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至于“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概念往往意味着涉案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然而,实际量刑时,法院还会综合权衡犯罪的行径、造成的恶果、嫌犯的认罪悔过表现等诸多要素进行全面考量。
合同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指诈骗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骗财物价值、预期利益及履行合同必要费用。认定时考虑实际支付价款、未交付货物价值、合同收益及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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