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合同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有几个
二手房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三大要素有哪些
在法律体系中,被广为人知的“合同诈骗罪”,其本质上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富为动机,在合意关系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并借此非法获取了交易对方大量财产,从而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手法。此类犯罪损害了合同交易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秩序以及公平竞争环境。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该罪行所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的法益,既包括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也涵盖了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要领域。
其次,从客观层面分析,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欺骗交易对方,从而非法获取对方财物,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
再次,从主体特征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即可。
最后,从主观心态上讲,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主观意图必须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二手房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还有效
在涉及二手房销售的交易中,若签署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其中所规定的违约条款亦将失去其法律约束力。
当合同因违法或其他原因而归于无效、废止或是解除时,并不影响到合同内部单独设立的针对解决各类争端问题办法的条款的有效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条款并未包含在解决争端的范畴之内。
真正的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提前设定好的条款,这些条款约定了双方在日后可能产生的各类矛盾冲突中,究竟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还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
因此,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之下,关于违约金部分的条款同样无法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二手房合同纠纷法官怎么判
涉及到二手房合同纠纷事例的最终裁决结果,往往与其所涵盖的多个因素有关。首先,需要深入剖析的重点在于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是否已经被全面而详细地清晰列明,并且其有效性是否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如果在这样的背景下,某一方出现了违反合同所设定条款的行为(例如未能按照规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购房款项),那么负责审理这个事例的法官将根据此类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其他后果,对涉事方予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解决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争议时,如果相应的合同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些约定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那么法官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至于产权纠纷方面的问题,如果涉及到产权不清晰或者存在抵押、查封等状况,那么法官将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过错程度,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总的来说,法官在处理这类事例时,会全面权衡双方提供的证据、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整个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具体情况,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要素主要包括:侵犯合同对方财产权和市场秩序;在合同签订、履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行为人主观故意,意图非法占有财物。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认定二手房合同诈骗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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