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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定罪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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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6 · 2087人看过
导读:警方在案件的性质上并无决定性的权力。犯罪的最终定义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公安机关对于嫌疑犯的判断结果,是指其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检察院则拥有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其罪名认定的建议权利。依法判决的主要执行者为人民法院,该法院不仅具有裁决权,也是法定的定罪主体。在法院的职责中,明确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相关条款确认行为人的犯罪性质,是其核心职能之一。
公安机关有定罪权吗

一、公安机关有定罪权吗

公安机关是否拥有定罪权?

公安局无法直接判定案件的性质,这是因为犯罪

最后判断乃是由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所做出的"涉嫌犯罪"的结论,其含义在于能够初步地确认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另外,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罪名认定亦具有建议权。而判罪的责任方,则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定罪权,作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主体正是人民法院自身。人民法院通过其职能活动,深入调查犯罪事实,并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二、公安机关有权扣留事故车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具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的权力。

立法明确指出,在确有证据搜集之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行使职权,对事故车辆实行扣押,并向当事方开具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此时,被扣押的车辆理应受到妥善保管,直至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开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押的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吗

在某些法定条件之下,公安机关具有实施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力。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旨在保证事例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在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处理时,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先期拘留措施: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正处于预谋阶段,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犯罪嫌疑人;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了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刑事拘留的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

公安局不能直接判定案件性质,因为最终判断需由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结论仅表示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对罪名认定有建议权,但判罪责任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查,依据刑法规定确认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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