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不是坐牢的一种
刑事拘留与监禁并非同义词。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管理及受理的相关案件,在侦查处理阶段,遇有法定且紧急状况下,针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可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而所谓的“坐牢”,通常是指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等刑罚之后,必须在监狱内接受服刑的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发生。
然而,坐牢则是在法院审理判决后,确认罪犯有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后,所执行的一种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怎么处罚
刑事拘留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惩处方式,而仅仅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案过程中,侦查阶段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际,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疑似犯者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为10天,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14天;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乃至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日。倘若经侦查证实,被拘留之人不应受到刑事追责,相关机构须即刻将其释放。然而,倘若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当事人随后恐将面临逮捕、起诉与审判等程序,以确认是否构成犯罪并决定相应的刑罚处罚。总的来说,刑事拘留仅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惩处结果。
刑事拘留与坐牢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对紧急案件中嫌犯暂时剥夺自由的强制手段,为确保侦查。坐牢是法院判决有罪后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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