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寻衅滋事罪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那些涉嫌构成团伙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的案件,检察院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例如,虽有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发生,但由于犯罪行为并未产生恶劣的后果,对社会公共秩序及他人人身权益所带来的潜在威胁较小,那么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与评估之后,便有可能适用这一特殊处理方式。
此外,倘若犯罪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检察机关亦可以依法裁定不予起诉。
在此情况下,仅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罪名为例,自犯罪之日起经过五年追诉期限届满后,依法即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涉嫌团伙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或不起诉。如行为未致恶劣后果、威胁小,审查后可能特殊处理。若犯罪超追诉时效,如法定最高刑五年,犯罪五年后也不起诉。
二、团伙寻衅滋事,应当如何量刑
寻衅滋事罪通常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犯罪人采取了团伙作案的手法,其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性相对于个体作案更为严重,因此,人民法院在作出量刑判决时,将这一因素委之为酌定量刑加重因素。
倘若某犯罪嫌疑人屡次纠合其他成员进行寻衅滋事行动,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此人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团伙寻衅滋事怎么判的
对于团伙性的寻衅滋事案件所导致的刑事审判,必须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判。一般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类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范围内。如果团伙成员多次发起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那么其量刑将被提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法院将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犯罪行为的真实性、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2.各个被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起的作用;3.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应当以法院正式发布的生效判决为准。
涉嫌团伙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检察院或不起诉。如行为未致恶劣后果、威胁小,审查后可能特殊处理。若犯罪超追诉时效,如法定最高刑五年,犯罪五年后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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