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判缓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刑期
缓刑的刑罚期限自判决得以明确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所谓的判决确定之日,实际上指的便是判决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的那天。
在法院经由一审程序宣判之后,若被告人并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发出抗诉,那么判决便会在十天期满的次日正式生效;
然而,如果被告人选择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那么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则将以送达到位之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的刑罚期限自判决得以明确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所谓的判决确定之日,实际上指的便是判决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的那天。在法院经由一审程序宣判之后,若被告人并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发出抗诉,那么判决便会在十天期满的次日正式生效;然而,如果被告人选择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那么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则将以送达到位之日为准。
二、取保候审一般几天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被限制的最为长久时效为十二个自然月。
同时,在规定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时,也不能超出累计六个月的上限。
如果经调查确认其不负有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间已经过期,那么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多少年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此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针对那些未能被羁押或已逮捕但需重新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向其施加法律责任与义务,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为此,司法机关需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须向其颁发保证书。在此基础上,保证他们随传随到,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以便于事例的调查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然而,在这长达十二个月的期间里,司法机关将根据事例的具体侦查状况、审查起诉情况及审判进程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或者是否需要变更其他更为合适的强制措施。若期限届满之时,事例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则应依法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缓刑的刑罚期限自判决得以明确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所谓的判决确定之日,实际上指的便是判决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的那天。在法院经由一审程序宣判之后,若被告人并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发出抗诉,那么判决便会在十天期满的次日正式生效;然而,如果被告人选择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那么二审判决的生效日期则将以送达到位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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