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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人过世,是否没有了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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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1 · 3516人看过
导读:当宅基地业主去世后,其使用权不会消失,而是会划拨给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宅基地是农村家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城市居民通常不涉及。业主仅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当老年人去世后,宅基地将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接管。
宅基地上的人过世,是否没有了使用权

一、宅基地上的人过世,是否没有了使用权

当老年人过世之后,他们所居住的宅基地便将由所在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接管并行使所有权。在法律层面上,个人对于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而无权直接拥有其所有权。

然而,当老年人离世时,他们曾经所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将会被划拨给本户剩余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作为家庭户用于修建住宅所需占用的土地资源,由于城市中的住房多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高层建筑,因此普通居民通常不会面临宅基地的问题。如今,我们口中所提到的宅基地是指那些位于农村地区、提供农民家庭使用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住宅用地之上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需满足如下三个原则要点:

即其一,签订主体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合同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及真实意图;

最后,合同条款不得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详尽地界定了建筑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依照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租户使用并从中受益以换取租户支付租金的一方协议。

第七百零四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租赁合同通常应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与方式、租赁物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细节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纠纷如何解决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所引发的纠纷,其妥善解决需要全面考虑和权衡诸多复杂的因素。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项买卖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受到严格的限制,通常只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进行。倘若买卖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在处理这类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对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针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可以依据双方的过失程度,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退还。而若是因为房屋的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则应该依照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的归属。与此同时,证据的搜集工作也显得尤为关键,例如合同文本、付款收据、房屋当前状况等等。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双方当事人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纷争,若协商无果,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宅基地业主离世后,其使用权不消失,将划拨给本户剩余家庭成员。宅基地是农村家庭修建住宅占用的土地,城市居民通常不涉及。业主仅拥有使用权,无所有权,老年人过世后,宅基地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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