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人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员或员工,利用其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这一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犯罪标准——数额较大时,便触犯了法律。
该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非国家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只能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员或员工;
其次,犯罪者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并且其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的财产;
最后,犯罪者的客观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这一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的犯罪标准——数额较大。
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事业单位的职员或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须为非国家公职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为非法占有。
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金额达三万元及以上则构成犯罪。
此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确定。
二、什么样的人没有继承权,有没有法律规定
以下为法定丧失继承权的相关人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明确规定,继承人若出现以下过错行为,均将失去继承权:
(一)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卑劣行径;
(二)为争抢遗产而丧心病狂地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
(三)对被继承人施加遗弃或虐待行为,情节恶劣且严重;
(四)恶意伪造、篡改、隐匿乃至焚毁遗嘱等行为,其程度严重者;
(五)采用欺诈、胁迫等伎俩,威逼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者。
继承人若存在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过失行为,但能诚恳悔改并向被继承人悔罪致歉,且获得被继承人宽容谅解或者在其后续的遗嘱中被重新确立为继承人者,该继承人不应丧失其继承权。
然而,如果遗赠之人也触犯了本条款中的任何一项,亦应当丧失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什么样的人是重婚罪怎么判
重婚罪乃指已经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却仍然偏要再行结婚或明明知晓他人已婚而依然与其缔结新婚的犯罪行为。若欲判定重婚罪是否成立,则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大要素:其一,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其二,又再次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或者以夫妻关系的形式长期共同居住。就法律制裁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任何触犯重婚罪者,将面临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惩罚。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应认识到,对重婚罪的定义与判定,需综合使用多种证据材料,如书面证据、证人证词、视听资料等等,以便确立重婚行为的确凿无误。然而,实际事例中的每一起重婚罪都应有其独特性,故此我们在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时,必需深入研究分析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从而做出最为准确合适的判断。
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须为非国家公职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为非法占有。
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金额达三万元及以上则构成犯罪。
此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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