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可以是过失吗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理论体系以及司法实践环节之中,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基本上都被判定为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而并非过失犯罪。这里所说的“危险驾驶罪”,具体涵盖了诸如竞相追逐、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过程中有明显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现象,或者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等多种行为类型。在实施上述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对于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后果有着明确的认知与预见能力,因此从主观层面来看,他们无疑是存在着故意犯罪的意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通常被视为故意犯罪。涵盖竞相追逐、醉酒驾驶、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行为人对此类行为性质及潜在危害有明确认知,因此主观上存在故意犯罪意图。
二、危险驾驶罪由什么构成
构成危险驾驶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包括:
其犯罪的客体须是危害公共安全,换句话说,就是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到公共安全,从而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隐患,具体表现为对不特定且众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而在客观方面,则需要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赛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此外,该罪的主体应为一般的自然人。
至于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是自然犯吗
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实则隶属于自然犯范畴之内。自然犯,顾名思义,是那些显著触及到伦理道德底线且饱受传统观念谴责的犯罪类型。像醉酒驾车、严重竞速等具有极高风险的驾驶行为,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其本质上已经背离了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与伦理规范。从法律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并不需要借助于专门的法律条款来确定其违法性,其犯罪性质可以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进行判断。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惩处,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和衡量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具体事例的定罪量刑,仍需全面考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
在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通常被视为故意犯罪。涵盖竞相追逐、醉酒驾驶、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行为人对此类行为性质及潜在危害有明确认知,因此主观上存在故意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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