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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不是和坐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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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1574人看过
导读:刑事拘留和坐牢虽然都是与法律相关的概念,但它们的性质和目的完全不同。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了调查犯罪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并防止嫌疑人逃跑或销毁证据。被刑事拘留的人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被带到法庭受审,等待最终的判决。 坐牢则是指罪犯被法院判处有罪后,在监狱中服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坐牢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并给予他们改造和教育的机会,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刑事拘留是一种调查手段,而坐牢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们在性质和目的上有很大的不同。
刑事拘留是不是和坐牢一样

一、刑事拘留是不是和坐牢一样

刑事拘留与囚禁于监狱绝非同一概念。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主要由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在负责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对于现行犯罪行为人或是重大嫌疑人,短暂地采取的约束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此举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司法诉讼得以流畅推进,并防范可能出现的犯罪嫌疑人逃跑以及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坐牢"通常用于描述罪犯被判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之后,他们需要进入特定的监狱场所,开始执行刑期。这就意味着,罪犯已经经历过法院的公正审理,被判定为有罪,并且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或检察院为调查犯罪采取的临时限制自由措施,旨在保障司法程序和防止嫌疑人逃跑、毁证。而“坐牢”指罪犯被判刑后,在监狱服刑,已由法院审判并定罪。两者本质不同,拘留是调查手段,坐牢是刑罚执行。

二、刑事拘留多少天才判刑

刑事司法实践中,拘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判刑结果,而需要以追究被拘留者的刑事责任为前提,且在特定情形下,仍可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原则。

以下是有关内容的详解及相关法律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审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即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展开。

若在此期间未能获取足够的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

2.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亦需根据此决定,立刻释放被拘留之人;

3.若刑事拘留后,警方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储备充足,并已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那么此时被拘留者便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4.刑事拘留过程中虽说未涉及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制裁,然而在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后,如果最终被宣布无罪释放,相应的犯罪记录将不会得以保留。

反之,若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后,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的证据确凿有力,那么公安机关将会提交相关申请准予嫌疑人逮捕,其后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法院进行审讯后,犯罪嫌疑人才会因其被法律认定构成犯罪事实而留下相应的犯罪记录。

总的来说,犯罪嫌疑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若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发现其有相关犯罪的确凿证据,该嫌疑人应立即得到释放,且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律师能见吗

刑事拘留期内,律师具备会见犯罪嫌疑人之资格。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辖范围内之事件,在开展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针对当前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此阶段内,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见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律师凭借其持有之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有权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过程中,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详细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代理其提出申诉、控诉,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宜,从而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是公安或检察院为调查犯罪采取的临时限制自由措施,旨在保障司法程序和防止嫌疑人逃跑、毁证。而“坐牢”指罪犯被判刑后,在监狱服刑,已由法院审判并定罪。两者本质不同,拘留是调查手段,坐牢是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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