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15天从哪天算起哪天结束
通俗地理解,被处以十五日拘留的行为人,其拘留期限通常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次日开始进行计算。举例来说,若决定执行拘留的日期为七月一日,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的起点应确定为同年的七月二日,而拘留的截止日期则为七月十六日。
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在执行拘留期间,若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特殊状况,例如因为疾病治疗所需暂时离拘等情况,拘留期限就有可能因此顺延或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通俗讲,被拘留15天的人,拘留期从拘留决定次日算起。如7月1日决定拘留,则从7月2日开始,7月16日结束。但拘留期间若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因病离拘,拘留期可能顺延或暂停。
二、拘留15天无罪释放,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在经历了十五日的拘役后得以被宣告无罪而重获自由,这种情况下通常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执法机构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以及关押场所即看守所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方式对公民进行拘留,或是按照既定的条件与程序实施拘留行为,但拘留期限超出法定时限,随后又决定撤案、不予起诉或经判决宣告无罪从而终止刑事追责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受害者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三、拘留15天一般干什么
对公民实施15日拘役乃一项行政制裁举措,在此期间,受刑人员往往将失去部分人身自由,并需接受公安部门严格的监控管理。然而,每一处地区及拘留设施的相关规定均有所差异,使得具体活动的安排也各不相同。然而,一般而言,受刑人员可能会参与如下活动:1.接受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2.参与一定程度的体力劳动:可能需要完成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任务。3.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良好。4.获得充分的休息与反省机会: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来反思自身的行为。5.与亲友保持联系: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他们仍可与外界保持沟通交流。值得注意的是,拘役期间的具体安排应以当地拘留设施的相关规定为准。
通俗讲,被拘留15天的人,拘留期从拘留决定次日算起。如7月1日决定拘留,则从7月2日开始,7月16日结束。但拘留期间若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因病离拘,拘留期可能顺延或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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