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是个什么罪
信用卡诈骗罪,乃指以非法占有所图为动机,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运用信用卡实施欺诈活动,非法获取资金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之犯罪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使用伪造或者虚构的身份证明信息申办获得的信用卡;或是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假借他人信用卡来进行消费或提现活动;以及在没有实际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对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行为。而在法律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往往需要综合考量多个方面的因素,如诈骗所得金额、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常见手法有伪造信息办卡、使用失效卡、冒用他人卡及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诈骗金额、手段恶劣度及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因素。
二、信用卡诈骗罪如何构成的
信用证诈骗罪,即以不合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构造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方式,运用信用证来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必定触犯法律。
其具体含义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这一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利,更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所实行的严格的金融管制机制;
第二,该行为具有明确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四种情况下:
其一,运用伪造、篡改的信用证或者附加的各种单据、文件进行欺诈活动;
其二,擅自使用已经宣布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违法活动;
其三,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真实的信用证并用于违法活动过程中;
最后,利用其他各种手段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第三,对于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不高,无特殊限制,只需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最后,犯罪构成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那便是企图不劳而获金钱,过失者不能成为此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是不是帮信
银行卡欺诈行为以及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责任(以下简称为“帮信罪”)并非同一性质之罪行。前者主要是针对以非法占有所图谋,无视关于银行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银行卡进行欺骗活动,或者通过此方式获取大量财务的行为。常见的如故意透支、使用伪造信用卡等不当行为。而后者则是指个体虽知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各种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种技术支援,或者提供广告的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援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这两个行为在犯罪构成、犯罪的外在表征以及量刑标准等各个层面上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在实际的事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往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事先具体的行为举止及主观意图等多个方面,对事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考量,以便确定具体涉嫌哪种罪名。
信用卡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常见手法有伪造信息办卡、使用失效卡、冒用他人卡及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诈骗金额、手段恶劣度及嫌疑人认罪态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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