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能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怎样才能减轻行政处罚
若申请人符合以下情景之一,可以考虑予以行政处罚的适当减轻:
首先是积极主动地减少或是消除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是受到他人压迫或诱导从而触犯法律法规;
再次,能够积极向相关行政机构如实交代行政机关尚无从了解的违法行为详情;
随后,在协助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展现出了突出贡献;
最后,如能出现其他特殊情况,也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罪犯而言,若其在服刑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循各项监管规定并积极接受改造教育,且确实展现出一定程度的悔过自新之心,或是存在有立功行为者,均可考虑予以减刑。而对于那些表现突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则应给予更为显著的减刑待遇。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需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具体要求:首先,必须真诚地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法律表示服从;其次,要严格遵守监狱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再次,要主动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活动;最后,要积极投身于劳动生产之中,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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