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管合同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针对保管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我们有如下几点需要留意:
首先,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的场所进行购物、用餐、住宿等各类日常活动,同时将个人物品存放于约定地点之时,此行为可被理解为一种保管关系的存在;
其次,关于保管合同,它既可体现为一种有偿性的服务协议,亦可表现为一种无偿性的相助承诺;
再次,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保管合同通常在保管物实际交付之际正式形成。
简单来说,正文合同就是指保管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为寄存人提供物品保管服务,并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基于寄存人的请求,将保管物品予以归还的协议。
在此类合同中,寄存人仅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保管人,并不涉及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转移,换言之,保管人只能单纯拥有保管物的占有权,却无法使用或者收益该财产。
这无疑是保管合同的普适原则。
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如消费性保管,其合约流程将会有所不同。
在谈到有关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时,他需履行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支付保管费用是他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对保管人真实告知自身情况亦是必备要素;
而在谈及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时,他们需要尽职尽力做好保管任务,严格遵守亲自管理的规定,同时避免擅自使用保管物,最后必须保证在约定的日期奉还验收完整的保管物以及其附带收益。
同时,当第三方提出权利诉求时,保管人也必须完全履行相应义务:
如果第三方向保管物索要某项权益,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止疑,保管人都需要第一时间通告寄存人知晓此事。
在谈论到责任承承担方面时,随着保管期间的推进,因为保管人无法恪守职责从而导致保管物损坏或者损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应该对造成的损失履行赔偿义务;
而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他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出现严重过错或者属于蓄意为之,那么他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都有什么内容
保管合同所包含的重要内容通常包括了以下几项:
其次,详细记录了要托管之物的具体属性及其规格型号;
接着,细致研究保管的场所以及选用何种恰当的保管办法;
然后,我们还会设定一个合理的保管期限;
此外,还需要约定好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部分,我们会讨论保管费用的支付形式和具体的付款日期。
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法律依据,我们有如下重要思考点:
1、如果寄存人选择前往保管方处进行购物、用餐或入住酒店等活动,并且有意将随身物品存放于指定场地,那么此情形便可被视为一种形式上的保管行为;
2、我们承认保管合同既能体现有偿的经济关系,同样也可能展现无偿的道义情感因素;
3、至于保管合同的正式成立,预计在保管物完成交付的那一刻。
总体来看,保管合同乃是一份让保管方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提供各类物品的保管服务,同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受到寄存人需求的鼓舞下,能够归还相关保管物品的法律合约。
在此过程中,寄存人仅需将保管物的实际占有权转移给保管方,而无需涉及使用权和收益的转让,也就是说,保管人只能拥有对保管物的控制权利,不能滥用该权限。
这便是保管合同的基本原则。
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保管合同——比如消费保管,其情况会有所区别。
当考虑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时,我们注意到:
(1)他们有义务支付所产生的保管费用(2)同时寄存人还有交代事情真相的责任;
对于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他们必须尽职尽责地妥善保存标的物(2)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理保管事务(3)不能擅自使用所保管的物品(4)需要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在寄存人的敦促下,返还保管物并连带清理其所生孳息(5)倘若第三方对保管物提出合法权益主张,则保管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并且履行向寄存人归还保管物的义务。
若遇到第三人对保管人起诉或是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情况,保管人亦应该迅速通知寄存人。
(6)在确定责任的归属问题时,首先,如因保管人的疏忽导致保管物受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该负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若是保管事务属于无偿性质,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身毫无重大过失甚至是无意为之,就无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