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我国刑法有哪些处罚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若实施了涉及吸收客户资金却未将其计入账户的严重违法行为,且资金数额巨大或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则需接受严厉惩处: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向受害者支付罚金。
倘若此类严重违法行为涉及金额非常庞大以至于为整个社会带来极其重大的损失,那么就必须要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还需向受害者支付高额罚金。
若是由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此种严重违法行为,作为组织者和执行者的公司和员工都必须承受惩罚,即执行“双罚”制度,从此类严重法律后果来说也是相当严厉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若贵行为人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业者,未经合法授权便私自吸收且未入帐户的客户资金达到惊人规模或给社会蒙受严重损失的,可被视为触犯了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法定罪责:
1.其未合法经营,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2.其身为企业单位职员,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单位吸收并未入账户的客户资金,由此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额高达人民币百万元以上的。
此类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意在惩罚那些凭借职务便利,以牟取暴利为目标,采用各种渠道和手段吸收客户资金从而避开合同和法律监管、将款项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最终达到数额巨大或引起重大损失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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