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若行为人均满足以下要素条件,则其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本罪是对我国劳动改造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造成侵害的行为。
其次,从主休角度来见,本罪的加害方通常是特殊宾体,即那些被依法宣告刑事处罚且被迫在劳改机构服刑的罪犯。
然后,从个人情感方面来看,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即实施者必须持有坚决对抗改造的犯罪意图,而间接地持有此种意图或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在实际情况中表现出以下行为之一以及情节恶劣的情形:
(1)对监管人员进行暴力攻击的;
(2)组织其他受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活动的;
(3)煽动大众引发问题,扰乱了正常监管秩序的;
(4)对其他受监管人员进行身体上的殴打、毒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二、如何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首先,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具体认定有以下几点需要了解:
首先是第一大主体要素,此项罪名所侵袭的巨大利益乃是交通运输安全体系;
而其主要破坏对象则为那些正在运行并与交通运输安全息息相关的实用性交通设施。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类犯罪就是通过利用各种手段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示等关键交通设施进行严重破坏,以至于可能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失衡乃至崩溃的危险状态。
然而遗憾的是,该种行为并未给社会公众带来实际性的伤害或损失。
最后,在主体条件上,可以明确地说,本罪的实施主体广泛,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且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涉及此类罪行。
此外,在主观意图层面,无论是直接表示出来的恶意还是通过暗示表达出的恶意,都被视为在主观层面存在故意之举。
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量刑标准,也有以下几个重要点需注意:
当破坏行为只是破坏了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示中某些部分,足矣让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面临倾覆、毁灭的风险,却还没有真正引起严重的危害或损害时,那么执行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倘若行为者的破坏行为已经给社会大众和公私财产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那么他(她)将受到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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