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需要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一,其运用与否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通常而言,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存在着被判处管制,拘役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或者被判定犯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
又或者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再者,若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是否需要办理取保候审
立案候审的手续需进行申请。申请立案候审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由当事人、亲友以及聘请的辩护律师向前来处理案件的司法机构提交立案候审的申请。
其次,司法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详细阐述相关事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步,将已获得立案候审资格的人员移交给当地派出所进行执行。
最后,解除立案候审的程序(最长时限可达十二个月)。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立案候审的申请之后,必须在三日内做出决定;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同意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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