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区域限制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取保候审: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其次是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最后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需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羁押期已满,案件尚无结论,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否存在地域限制,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受地域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下列四种情形适合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况可以采取该项措施;其次,即便有可能被判处重刑,但无法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也可以适用;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最后,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在羁押期限届满后,若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当事人仍有权提出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并未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设定地域限制,因此,取保候审在我国境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