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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收回政策是真实存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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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6 · 3438人看过
导读:乡镇政府无权直接征收土地,需国家许可和批准。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公告实施。土地所有者需在公告期内至土地行政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农用地需先办转用审批,国务院批准可同时完成征地。省、市一级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可同步审批,超出则需按程序单独申请。非授权土地征收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任何行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农民土地收回政策是真实存在的吗

一、农民土地收回政策是真实存在的吗

乡镇政府并非拥有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利,而此类行为需得到国家的许可和批准方能执行。

具体来讲,当国家需要采取征收土地的做法时,需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公告所示的限定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事宜。

另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征收农用地的情况,须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则可同步完成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进行额外的征地审批流程;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自身征地授权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它们也可以同步进行征地审批,无需再次申请。

但如果超出了这些授权范围,则必须遵循本款首段的规定,另行进行征地审批。

至于要征收前述条款之外的土地,则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备案。

再次提醒各位,依法依规行事,共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民土地收回政策是真的吗

乡镇政府并非拥有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利,而此类行为需得到国家的许可和批准方能执行。

具体来讲,当国家需要采取征收土地的做法时,需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公告所示的限定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事宜。

另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征收农用地的情况,须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则可同步完成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进行额外的征地审批流程;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自身征地授权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它们也可以同步进行征地审批,无需再次申请。

但如果超出了这些授权范围,则必须遵循本款首段的规定,另行进行征地审批。

至于要征收前述条款之外的土地,则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备案。

再次提醒各位,依法依规行事,共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乡镇政府并非拥有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利,而此类行为需得到国家的许可和批准方能执行。

具体来讲,当国家需要采取征收土地的做法时,需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公告所示的限定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事宜。

另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征收农用地的情况,须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则可同步完成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进行额外的征地审批流程;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自身征地授权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它们也可以同步进行征地审批,无需再次申请。

但如果超出了这些授权范围,则必须遵循本款首段的规定,另行进行征地审批。

至于要征收前述条款之外的土地,则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备案。

再次提醒各位,依法依规行事,共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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