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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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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0 · 4337人看过
导读: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

一、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区别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二、合同通用条款指什么呢,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在建筑业的各种类型的合同中,通用条款则是每一份合同或是本种类别合同中所普遍存在的部分。

这些合同通用条款的制定,主要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特定要求;

它们的适用范围跨越了建设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因此被称为“通用”条款。

然而,即使这些通用条款是所有建设工程合同中所必备的组成部分,但也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对于任何一方都是完全公平的。

虽然如此,通用条款仍需得到合同双方的进一步的特别约定才能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将无法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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