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庭要认罪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的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疑且恰当充分,依法应该给予其刑事惩罚的情况下,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提起公诉,同时将所有相关案件资料及证据移交至该法院处理。
若犯罪嫌疑人勇于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连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由此可见,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那么在法庭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理应按照先前所做的认罪认罚承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
然而,是否认罪并非仅仅取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更重要的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并愿意接受法律所规定的量刑建议。
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阶段是否认罪起到直接的决定性作用,而是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及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来共同决定的。
假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认罪并得到相关法律文书的确认和支持,那么在法庭审理阶段,他们自然应当遵循先前的认罪认罚承诺,坦诚交代所有事实真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请律师吗
关于是否应择聘律师的问题,取决于被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意愿与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须在第三日内通知被告有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已被依法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需要坚守以下几点规定: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绝不允许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
其次,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有所更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报告详细变更内容;
再次,在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同时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的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疑且恰当充分,依法应该给予其刑事惩罚的情况下,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提起公诉,同时将所有相关案件资料及证据移交至该法院处理。
若犯罪嫌疑人勇于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连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
由此可见,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且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那么在法庭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理应按照先前所做的认罪认罚承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
然而,是否认罪并非仅仅取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更重要的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并愿意接受法律所规定的量刑建议。
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阶段是否认罪起到直接的决定性作用,而是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及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来共同决定的。
假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认罪并得到相关法律文书的确认和支持,那么在法庭审理阶段,他们自然应当遵循先前的认罪认罚承诺,坦诚交代所有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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