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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可否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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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7 · 2274人看过
导读:土地所有权的财产可作为抵押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业),海域使用权(船只及相关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到成品,兴建中的建筑物、舰艇,以及法律规定允许抵押的固定资产(含附属土地)。这些财产可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财务需求,作为贷款担保。
土地所有权可否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可否作为抵押物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特点以及可供债权人或第三方选择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类型,以下内容应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首先是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等;

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意味着您在合法使用土地上建立的任何建筑都可能成为抵押品;

再者就是海域使用权,您可以用海域拥有的船只或者其它相关资产作为抵押物;

针对各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最终完成的产品也可进行抵押操作;

另外,如果您正在兴建建筑物、舰艇或是航行器,同样可以将它们纳入抵押范围中;

最后一点,如果您的固定资产,例如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附着物并没有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抵押,那么您同样可以考虑将其作为借款的担保措施之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土地所有权多少年不经营就转移了

关于流转期限长达五年以上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问题,其法律效力自流转合同正式签署并生效之际即刻产生。相关权利主体得以向相关行政机构提出相应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申请程序,未进行该项登记程序者,则无法抵制来自不知情且无恶意的第三方所提出的主张或异议。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上,特指通过合法途径承包而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以及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流转。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特点以及可供债权人或第三方选择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类型,以下内容应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首先是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等;

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意味着您在合法使用土地上建立的任何建筑都可能成为抵押品;

再者就是海域使用权,您可以用海域拥有的船只或者其它相关资产作为抵押物;

针对各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最终完成的产品也可进行抵押操作;

另外,如果您正在兴建建筑物、舰艇或是航行器,同样可以将它们纳入抵押范围中;

最后一点,如果您的固定资产,例如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附着物并没有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抵押,那么您同样可以考虑将其作为借款的担保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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