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是否有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不动产政策采用登记生效制,以此来看待房屋产权问题的话,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以及变更和转让都必须经过官方备案之后方可生效。
举个例子,如果是在婚前购房,那么婚后申请将另一方的姓名加入到房产证当中便是属于房屋所有权的更改登记的环节之一。
在完整办理完加名手续并且成功领取新型的房地产证书的那一刻,就标志着房屋所有权变动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正式生效。
所以说,婚前购置的房产经过婚后加名这一程序后,房屋的所有权拥有者便从原来的买家转变为现在的买家与配偶共享所有权的局面。
仍旧以上述例子来说明,假如在结婚之前,房产是由男方的父母全额出资并以男方个人名义登记的,那么当时的房产就是男方的私有财产。
但是在结婚之后,男方同意将房产证上增加女方的名称,由此,房屋的所有人权就变成了男女双方共同拥有,而且共有的状态也被列为共同共有。
到了这个时候,这处房产就再也不能被视为单纯的男方私人财产,而应被看作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财富。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没还完,可以要求房产证加名吗
婚前购买的房屋如需增加产权共有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首先务必要偿还完毕该房产所负担的全部贷款,待相关机构完成对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后,方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增设姓名的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在婚后就协议添加了一位所有权人的姓名至这套购房贷款房产,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自动赋予此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相反,该房产仍有可能被视为一方在结婚之前的私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第78条规定,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签署了有关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自身的个人资产投入首付款,同时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尔后在离婚后的时期内,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来承担该房产的还款事项,且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下,离婚时,对于这份不动产将按照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分配。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话,则该不动产会判定为登记一方所有,尚未退还的贷款也将作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的还款金额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不动产政策采用登记生效制,以此来看待房屋产权问题的话,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以及变更和转让都必须经过官方备案之后方可生效。
举个例子,如果是在婚前购房,那么婚后申请将另一方的姓名加入到房产证当中便是属于房屋所有权的更改登记的环节之一。
在完整办理完加名手续并且成功领取新型的房地产证书的那一刻,就标志着房屋所有权变动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正式生效。
所以说,婚前购置的房产经过婚后加名这一程序后,房屋的所有权拥有者便从原来的买家转变为现在的买家与配偶共享所有权的局面。
仍旧以上述例子来说明,假如在结婚之前,房产是由男方的父母全额出资并以男方个人名义登记的,那么当时的房产就是男方的私有财产。
但是在结婚之后,男方同意将房产证上增加女方的名称,由此,房屋的所有人权就变成了男女双方共同拥有,而且共有的状态也被列为共同共有。
到了这个时候,这处房产就再也不能被视为单纯的男方私人财产,而应被看作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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