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拘役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庇护措施。然而,这条用语规范并未明确排除了拘役罪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可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换言之,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各项条件,例如,预期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等,那么拘役罪犯同样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使被判处拘役,也并非绝对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但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判处拘役是否逮捕
在法定程序中,拘役必须经过逮捕后方能执行,它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这种刑罚的裁定权不属于公安机关单独行使,而是由司法机构依法作出审判和判定。对于逮捕证而言,它通常代表着涉案人被控告实施了违法行为。若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犯罪事实,根据嫌疑人所涉罪行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他将可能面临从管制到死刑不等的刑事惩罚,这其中包含但并不仅限于拘役等刑罚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庇护措施。然而,这条用语规范并未明确排除了拘役罪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可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换言之,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所需具备的各项条件,例如,预期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等,那么拘役罪犯同样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使被判处拘役,也并非绝对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但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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