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通常适用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先自愿且真实地承认其所犯之罪责,同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时。这种制度在提升诉讼程序效率、确保司法裁判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是适用该制度的具体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明确表达出认罪态度;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的事实部分不能存在重大争议;
再次,他们需要表现出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审判工作的意愿;
最后,他们还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具结书以示诚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起诉。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通常适用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先自愿且真实地承认其所犯之罪责,同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时。这种制度在提升诉讼程序效率、确保司法裁判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是适用该制度的具体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明确表达出认罪态度;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的事实部分不能存在重大争议;
再次,他们需要表现出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审判工作的意愿;
最后,他们还应愿意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具结书以示诚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