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我们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解释:
(1)它显然针对监管制度。
这包括各种监管机构如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和监狱等。
(2)这种罪状要求存在明确的客观行动,也就是把已经拘留、逮捕或其他监管的犯罪嫌犯、被告人和罪犯非法释放出来。
(3)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4)主观上必须存在有意的行为,也就是说,释放这些人必须是有意识、故意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我们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解释:
(1)它显然针对监管制度。
这包括各种监管机构如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和监狱等。
(2)这种罪状要求存在明确的客观行动,也就是把已经拘留、逮捕或其他监管的犯罪嫌犯、被告人和罪犯非法释放出来。
(3)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4)主观上必须存在有意的行为,也就是说,释放这些人必须是有意识、故意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被押人员罪,有力地揭示了当前监禁管理制度中所存在的严重缺陷,并将其主要矛头对准了司法工作领域中的相关从业者。该项罪行系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擅自将已经依法进行拘留、逮捕或者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予以释放,而这种行为必须是在他们有意识且故意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本罪还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监管机构,例如看守所、拘留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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