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会判刑吗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属于民事范畴的争议,仅涉及经济赔偿层面的交通事故一般不予以判刑。然而,当交通事故导致了人员死亡人数达到了一名以及重伤人数达到三人或以上,同时驾驶员负有主要或以上的责任,那么便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并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对于交通事故而言,其构成条件应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交通事故必须是由车辆引发的,具体来讲包括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两种类型。没有车辆参与的事故,如行人之间在行走过程中的碰撞,则不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其次,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之上,这里的“道路”既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也包括虽然隶属于某个单位管理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比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使用的场所;再次,交通事故必须在车辆运行或停泊过程中产生,如果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而行人主动撞击车辆或者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发生的挤压、摔倒、伤亡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此外,交通事故还需要有某种形式的事态出现,即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现象之一;最后,交通事故的成因必须为人为因素,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事故当事人(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导致的。如果事故是由人类无法抵抗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另外,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仅仅限于直接的损害后果,并且必须是物质性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存在过失或者其他意外因素的心理状态,如果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故意为之,那么该事故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在涉及交通安全的事故中,双方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赔偿问题:
首先,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当事人共同就后续处理事宜达成一致,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报告;
其次,经双方同意调解后,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最后,若未能达成调解共识,当事方有权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的性质往往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赔偿问题以经济赔偿为核心。然而,当此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达1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伤害达到3人以上,且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时,便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而被定性为刑事犯罪。要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事故是由机动车辆(包括汽车与摩托车等)或者非机动车辆引起;其次,事故发生地点必须在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允许车辆通行的公共场所)之上;第三,事故必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者停车状态下发生碰撞、碾压等情况;第四,事故的产生必须有人为因素介入;最后,事故必须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或者意外。需要注意的是,自然灾害以及故意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定义,因此不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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