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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后又绕回算行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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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1 · 2071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九条规定,行贿罪的核心在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如果行为人被迫行贿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本罪。若行贿后采取“迂回策略”,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继续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初衷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并实际得到,可能构成行贿罪;若策略旨在改正先前行贿且未获利益,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最终判决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依法由法院裁决。
行贿后又绕回算行贿罪吗

一、行贿后又绕回算行贿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行贿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为自身获取不当权益而向国家事务官员交付财产物资。若行贿者向国家事务官员交付财产物资的目的在于获取不当权益,则此类行为可视为行贿罪。然而,此项法规同时明确指出,若行贿者因受胁迫向国家事务官员交付财产物资,且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权益,则其行为并不构成行贿罪。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行贿者在交付财产物资之后采取“迂回策略”,这或许表明行贿者在获取某类不当权益之后,试图通过某种途径收回或补偿先前交付的财产物资。对于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我们需深入剖析行贿者交付财产物资的初衷、是否实际获取了不当权益、以及“迂回策略”是否构成对先前行贿行为的修正等诸多因素。若行贿者交付财产物资的初衷在于获取不当权益,且在“迂回策略”实施过程中仍获取了不当权益,那么此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反之,若“迂回策略”旨在修正先前的行贿行为,且并未获取任何不当权益,那么此类行为或许无法被判定为行贿罪。最后的法律判决应基于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后被退回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行贿款项被返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发生了行贿行为,便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以行贿罪论处。同时,针对不同数额的行贿行为,其对应的法律后果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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