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能否作为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仅适用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而并非适用于证人。证人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之人,非属犯罪嫌疑人亦非被告,故并不符合取保候审之相应资格要求。基于此,证人不能视为取保候审相关流程中的涵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证人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证人通常并不需要或者不适用于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取保候审乃是针对于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所实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种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席相关审判程序。
然而,证人本身并不是该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而与取保候审无关。他们在法律上所承担的责任仅仅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并且在必要时出庭作为重要证人发表相关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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