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取保候审条件是哪些
在郑州市实施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轻微的刑罚;
其次,若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符合缓刑标准并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安全威胁者亦可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重病、孕妇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自身生活无法自理的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需要继续调查侦破或审理起诉等情况,也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郑州市取保候审各区规定是什么
在郑州市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我们严格遵循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法律措施,其精准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阶段的女性,以及正值哺乳期并需要亲自抚养婴幼儿的母亲等特殊人群。
同时,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拥有相应的权力,可以依法决定是否对特定案件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郑州市在适用取保候审时所遵循的标准如下:首先,被指控有罪的嫌疑人或被告若可能面临较轻微刑事处罚;其次,其所犯之罪行虽达到判处有期徒刑程度但如符合减轻刑罚或者缓刑可能并且对社会不构成重大威胁的;再者,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哺乳期期间、无法独立生活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需进一步调查的人员,都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考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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