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的证据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若当事人欲以家庭暴力为由申请诉讼离婚,其所需提供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即有关报警事宜的出警纪录;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诊断及治疗费用的凭据;对于家庭成员施暴行为曾向妇女联合会进行过投诉,并需提交妇联工作人员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
同时,还应附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所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此外,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对方可能曾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也可作为重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家暴的婚姻如何处理
在法律领域,我们通常将家庭暴力视为夫妻一方通过对另一方施加殴打、捆绑、虐待、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它形式凶残的武力侵害,从而给家庭成员带来肉体或心理层面严重损害的恶劣行径。当妇女处于或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威胁,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和子女不受伤害呢?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首先,务必竭尽全力维护自身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倘若面临生命危险,要毫不犹豫大声呼救,以期引起周围邻居的关注并增加寻求救援的几率;以及随时寻找合适时机拨打报警电话“110”进行求助。
其次,若不幸遭遇暴力袭击事件,要加大力度搜集有力证据。被侵害妇女应当立即前往附近医院接受诊疗服务,向医生详细陈述受伤起因,要求对方详细且准确地记录伤势情况,以便为后续的司法鉴定程序奠定基础。
第三,妇女亦可寻求所在地妇联组织的帮助,以便获得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援助。除此之外,尽可以采取其他积极措施,以避免类似情景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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