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科的认定是满足三个条件有哪些
1.对被宣告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囚犯。
2.已经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者。
3.若为已被宣告管制、拘役的囚徒,其在刑满释放之后再度触犯新律之规定,或者是被宣判为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然而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却又再次涉嫌新案,这两种情况均不能视为具有前科劣迹。
此外,正在接受监狱惩罚的罪犯若是再度投身于新的违法犯罪活动,亦不能将此视为具有前科,而是应该归类为服刑期间重新犯罪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前科的人能取保候审吗
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人仍然有获得保释并等候审判的权利。
首先,有前科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被批准保释,关键在于这是否构成累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累犯将无法得到保释等待审判。
其次,对于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和惯犯来说,他们往往有强烈的逃脱法律制裁的意图,因此也不适合申请保释。
此外,那些采取自残或伤害自己等方式来逃避司法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重大罪行的被告人均无法获得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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