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监护人程序怎么走
关于变更监护人人选流程方面,首先,相关个体或团体应基于前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经由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核查后,若判定造成被监护人性命安全受到重大威胁,阻碍并未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亦或是严重要挟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人为因素引发严重后果,将撤销该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并依循法律规定委任新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变更监护人需要被监护人到场同意吗
关于法定监护人之变更条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若未成年人之法定监护人为已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者,应按照以下顺位依次由具有监护资格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志愿担任此职务的个人或者团体充当监护人。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团体欲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经过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批准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变更监护人人选这一事宜上,首要步骤便是有关各方需先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正式书面申请书。在此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对申请内容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如若发现原来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和义务,甚至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或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等严重情形时,法院将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果断撤销其原有监护人身份,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为被监护人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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