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得串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取保候审的人员而言,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如果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了任何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还需避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审不得进入哪些特定场所
在本规定中,被取保候审之人士禁止踏足的特定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种是有可能使其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
其次为可能会导致其实施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活动的场所;
此外,与其涉嫌形成犯罪活动直接相关联的场所也是禁入范围之内;
再者就是可能会导致其实施破坏证据、干扰证人提供证据等对诉讼进程造成妨碍的场所;
最后则为其他可能阻碍对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不得串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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