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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十五天跟看守所十五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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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2089人看过
导读:扣留审查场所与拘留监管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扣留审查针对已审判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长,涉及复杂司法程序,家属在侦查阶段一般不得探视,仅律师可会见;而拘留监管针对行政违法者,期限短,家属可申请探视。 此外,特定疾病患者不适用拘留。
拘留所十五天跟看守所十五天有什么区别

一、拘留所十五天跟看守所十五天有什么区别

扣留审查场所与拘留监管机构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四点:

首先,这两类机构所关押之人的身份背景截然不同。拘留监管机构的责任之一就是羁押因触犯行政法规而需接受行政拘留惩罚的人群;

然而扣留审查场所的职责更为广泛,它需要对那些经过依法审判确定为犯罪分子或者被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员进行拘押

其次,他们的羁押期限亦存在显著差别。扣留审查场所内的公民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申请缓期执行或者被赋予监视居住权利,同时也有可能因罪行严重而面临法庭的批准逮捕。从刑事拘留至批准逮捕的阶段,最长历时可延长至37天。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从案件的调查开始至最终裁决结束,快则可能需要三个月,最迟则可能长达一年半之久。这取决于每个案件各自的具体状况。相比之下,拘留监管机构的最长羁押期限只有15天,具体的拘留天数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加以判断。

再者,关于这两种不同机构内的探视权问题。在扣留审查场所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拘留监管机构被拘留的人,都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与家庭成员取得联系,只需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便能实现。

然而,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身处司法程序之中,其家属在公安机关主导的侦查阶段内,通常无法获准与被羁押人士见面。唯一有权会见并与犯罪嫌疑人互通信息,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的人员是其律师。

另外,对于不可予以拘禁的特定群体。对重度精神病患者以及需要实施强制隔离医疗以防治传染病的患者,以及病情极端恶劣、有生命危险的患者,应当暂停执行拘留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二、拘留所十五天是刑事拘留吗

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触犯刑事法律法规的人员,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拘留的最长期限规定为37日,其中包含了15天的拘留期限以及最长可达22天的提请批准逮捕期限

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的15天拘留都属于刑事拘留范畴,也有可能是因为行政违法行为而被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拘留所十五天跟看守所十五天有什么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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