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延迟销毁证据拒赔涉嫌诈骗吗
首先是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其次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蓄意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
再次是编造从未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故;
此外,还包括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等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能负起赔偿责任并不能视为与欺诈犯罪划上等号,然而,在金融保险业界中,若采用欺诈手法触犯了保险诈骗罪这项法条,就必须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犯罪性质判定及妥善处理。保险诈骗罪的具体构成要素主要包含:蓄意向保险公司提供不实或者有误导性的资料或证明,以便非法获取保险赔款;故意制造、虚构或者扩大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勾结外部第三者共同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赔偿资金;以及运用其他欺诈伎俩非法获取保险方面的经济利益。对于所有这些可能涉及违法行为的环节,都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作出严肃的判定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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