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农村拆迁没有宅基地的怎么办
在此次农村拆迁过程中,倘若没有宅基地持有资格,但居民个人独自拥有房产,那这类状况下的房产无疑应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并有权获取相关的合理赔偿。另一方面,若既无宅基地亦无房产的话,通常情况下并不符合享受搬迁安置政策的条件。
此外,如果个人持有土地所有权,就可作为生产安置的对象,享受标准化的安置或补偿待遇。赔偿金将首先用以安置所需的相关人员,如有剩余资金,其分配方案需依照村名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至于部分既无房产、又无土地和宅基地的人士,他们通常被视为空挂户口,因此在此类局面下,他们极少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土地补偿费的权益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应归属相关所有人。如果需要进行征用土地的安置工作,安置补助费务必做到专用专款,绝对禁止转移用途。对于受安置的人员,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安置,那相对应的安置补助费便应该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是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则安置补助费便需支付至对应单位手中。对于无需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相关被安置人员,抑或是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之后,用于支付他们的相关保险费用。
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都可以通过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所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基于以上叙述,若缺乏宅基地和房产,非空挂户口身份的情况下,他们通常无法获得赔偿。但是,倘若个人具备土地所有权,则存在可能根据土地的价值而得到赔偿的可能性,不过关于补偿的详细方式以及确切金额,还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农村拆迁土房和砖房价格一样吗?
一般来说,农村地区内拆除土屋与拆除砖瓦结构房屋所需支付的费用并不一定性相同。尽管在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应当涵盖了有关房屋价值的赔付、临时居住补贴,以及无形资产受损赔偿金及基础性生活补贴等诸多方面,而且这些权益理应享有的补偿标准应当是统一且平等的,不论是在农村地区的土屋还是砖瓦结构房屋之中都应当如此。但实际情况却是,农村的土屋和砖瓦结构房屋在房屋价值的赔付部分依然可能会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土屋往往是采用未经政府认可的施工方式建设而成,因此其房屋价值的鉴定相对较为困难,从而导致了其在赔偿金额上相对于正规的砖瓦结构房屋而言可能更低一些。与之相反,砖瓦结构房屋大多依照相关政府规范进行建造,因此其房屋价值的判定较为容易,相应地其赔偿金额也就有可能稍高一些。
此外,在农村地区的土屋和砖瓦结构房屋的拆迁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考虑到土地补偿的问题。所谓土地补偿,主要是针对即将被拆迁的土地进行的价值补偿,其中既包含了经济层面的补偿,同时也包括了土地资源指标的补偿。
然而,鉴于不同种类房屋对土地的利用程度有所不同,可能会影响到土地的使用价值,所以在这个环节上农村地区土屋和砖瓦结构房屋之间在补偿金额上也可能产生差异。更为具体的拆迁补偿措施应当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加以明晰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乡村的拆迁事宜中,若家中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但却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可以依法获得相应合理补偿的;而若既没有宅基地也没有房屋的所有人,往往并不符合政府的搬迁安置政策;但是对于那些持有土地所有权的村民,他们则有机会享受相关的安置或者补偿待遇。在具体的赔偿款项分配上,首先会将其用于安置相关人员,剩余部分则按照村名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公平分配。然而,对于那些既没有房屋、土地,也没有宅基地的村民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只是空挂户头,因此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