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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受贿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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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1 · 1731人看过
导读:受贿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刑法的行为。单次受贿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或受贿导致国家、社会利益受损,故意为难、威胁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以暴力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等,均应由检察机关立案追责。
四川受贿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一、四川受贿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个人涉嫌受贿罪的界定和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单次受贿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将被依法立案调查;

其次,若个人受贿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然而受贿行为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故意为难、威胁相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以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等情况,均应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追责。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从而触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四川受贿罪标准如何认定

对于受贿犯罪的详细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的涉案人员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其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必须为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

第三,该罪行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体现出的职务清廉性;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涉案人员借助自身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为这些行贿者提供为他们谋求利益的机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公务人员如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或是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并以此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的情况下,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了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次受贿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五千元或者更高,或者是因为受贿而导致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甚至故意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刁难、威胁,从而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又或者是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等等,这些都应该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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