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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及效力排序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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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8 · 2244人看过
导读:遗嘱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其法律效力以公证遗嘱最高。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效力依次降低。在处理遗产分配时,应依照此顺序认定与执行遗嘱的有效性及优先权。
遗嘱的种类及效力排序规则是什么

一、遗嘱的种类及效力排序规则是什么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遗嘱的有效性及优先权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认定与执行:

首先,我们应当考虑的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这四类遗嘱形式;

其次,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其内容相互冲突,则应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作为最终的执行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在所有类型的遗嘱中位居首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嘱的种类和内容有哪些

遗嘱的种类主要包括: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

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等。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遗嘱的种类及效力排序规则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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