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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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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091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案件调查中,受害者享有多项权益,如语言翻译、申诉权、保护措施申请等,并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陪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申请复议。同时,受害者也有义务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传唤、按时出庭和遵守法庭纪律。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当中,受害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是无法理解该地域普遍使用的语言和文字体系,受害者有权自主安排并享有翻译服务的便利,同时他们也具有通过自己所属的少数族裔的语言和文字方式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其次,针对公安机关以及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侵犯了自身的诉讼权利或者出现了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言行举止,受害者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控诉。

再者,若因为在诉讼流程中的证言贡献导致人身安全受到潜在威胁,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针对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此外,对于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鉴定专家、记录员以及翻译人员,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利提出回避申请。

同时,他们还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仔细核对。

对于年龄尚未达到十八岁的受害者,在接受相关询问时,他们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陪同。

最后,如果是由于被告方的犯罪行为给自身带来了物质上的损失,受害者有权提起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

当公安机关对受害者的报案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时,若受害者对此表示不满,他们有权申请复议。

另外,他们还拥有了解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具体内容的权利,并且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受害者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详细陈述案件的实际情况。

第二,要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工作。

第三,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

第四,要严格遵守法庭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二、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有哪些规定

所谓追诉期限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要注意下列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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