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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后多久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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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09 · 2641人看过
导读:留置措施涉及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手段。公布其信息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特性和实际情况审慎决策。留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但特定情况下可延长,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布时间由检察机关根据案情和实际需要决定。
留置后多久向社会公布

一、留置后多久向社会公布

何时向公众公布具体信息,需依据案件特性及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自行审慎判断并作出决策。

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其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之限。

但在特定例外情形下,留置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但总计延长事项的累计时间亦不得超越三个月的上限。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所运用的严肃法律手段,留置措施主要针对涉及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作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留置后多长时间向社会公示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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