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应包括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应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6.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重点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的重点:
一、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
二、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三、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
四、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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