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同样适应。在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是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减轻因父母利益分割带给子女的经济困难和心理负担。
照顾女方利益则是为了体现实质公平,女方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由客观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考虑到这种情况。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离婚有时是由夫妻一方有过错引起的,此时法院在判决时就要考虑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比如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遗弃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给他们财产,而对于过错者,法律规定可以少分财产。
4、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法院在考虑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到这些财产要物尽其用,对双方离婚后尽快展开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处。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点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财产仅局限于夫妻两人之间,不能够影响到其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
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之时可以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有什么
婚前购房: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
1、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但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离离婚再次分割财产时效是什么
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离婚时一致同意不予分割的财产。双方离婚时,自愿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法律予以尊重,该部分财产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在符合分割条件时,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分割请求,无诉讼时效限制。
二、遗漏的财产。离婚时对于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财产仍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可以再次要求分割,遗漏的财产也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三、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匿、瞒报、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对方隐匿、转移、毁损等方式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侵害之日起三年之内提出。
四、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反悔的财产。一方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反悔,如果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可要求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五、离婚时不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当事人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尚不具备分割条件,所以暂时不能分割,当分割条件具备时再提出分割请求。
例如,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这种情形下法院不会对该房屋分割,只能等分割条件具备时,由当事人协议分割或起诉再行分割。此种情形,理论上也属于无诉讼时效限制,因为双方仍是共有状态。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婚外情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