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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是否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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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337人看过
导读:诉讼诈骗是否是诈骗罪,应当根据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诈骗他人的财产,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会构成诈骗罪。
诉讼诈骗是否是诈骗罪?

一、诉讼诈骗是否是诈骗罪?

诉讼诈骗是否是诈骗罪,应当根据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诉讼诈骗一般不成立诈骗罪。但是诉讼诈骗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如伪造证据)等方法,通过诉讼途径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称之为诉讼诈骗(行为)。

1、诉讼诈骗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受害人基于加害人(或者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的欺骗手段做出错误判断而自愿主动交出财物。而诉讼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受害人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而被迫交出财产,而不是基于加害人的欺骗手段,亦不是自愿交出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2、诉讼诈骗行为没有犯罪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应性。

犯罪行为中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具有类似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具有对应性。即是说加害人加害的意思表示(犯意流露)及犯罪行为等指向的是受害人。例如盗窃罪的加害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针对的是受害人,只要对受害人来说是秘密的就足够,并不会因为当着第三人面或者第三人发现盗窃行为而变得不秘密了就不构成盗窃罪,这种秘密窃取的方式约束的是加害人与受害人。在诈骗犯罪中,加害人欺骗的对象是受害人,但是在诉讼诈骗中加害人欺骗的对象不是受害人,事实上受害人也没有受到欺骗。

三、诉讼诈骗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诉讼诈骗结果发生主要源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的局限和受害人举证、质证能力。

历史不可重演、历史也无法完整记录,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主要手段,其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认定构架起来的案件事实(或者称法律事实,下同),而不是客观事实。民事诉讼法通过程序正义给与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义务,尽量做到案件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这两个事实之间有出入在客观上无法避免。

民事诉讼法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来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和判决,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如果加害人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解决这个问题。

诉讼诈骗是否是诈骗罪,这个问题是需要根据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诈骗罪的,但是具体的还是应当根据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这4个方面来进行判断的。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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