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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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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144人看过
导读: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民法典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

民法典缔约过失类型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一旦被确认为缔约过失,对方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缔约方承担所有的损失。

但是缔约过失不等于合同欺诈,二者完全不同。

缔约过失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合同欺诈可能是会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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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分为合同无效的缔约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类型:擅自撤回要约导致合同订立失败;因未尽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造成方承担过失责任;因未尽保护义务造成对方权力遭受侵害;其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由于合同订立问题或要件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变更或撤销;无权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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