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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要约撤销合同成立吗,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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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547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要约撤销合同成立吗,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中要约撤销合同成立吗,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法典要约撤销合同成立

要约撤销的,要约就失效,要约失效后,合同不会成立。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合同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生效后,合同才会成立。

所以要约被撤销的,合同是不会成立的,发出的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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